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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其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6月19日起实施的《解释》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符合这14项标准的都可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