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四章 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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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中,第四章专门针对种子生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第三十九条强调种子生产实行计划管理。商品常规种子的生产需纳入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的年度计划,而对于杂交种子的生产,则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需求统一制定繁殖制种计划,出省繁殖需经双方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批准。生产商品种子时,必须签订预约合同以确保流程的合规性。
第四十条规定,所有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提出,按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进行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生产周期。
生产条件方面,第四十一条列举了基本要求,包括拥有一定规模的种子生产基地,配备隔离和栽培良种的设施,有专业的种子生产技术团队,且种子品种必须经过审定通过,纳入管理机构计划。
针对出口种子,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单位需凭出口繁种合同向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生产许可证。同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建设和专业化种子生产基地,基地根据计划承担种子生产任务,国家会提供相关物资支持。
第四十四、四十五条款则关注种子质量控制,要求商品种子生产者严格遵守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确保种子达到国家或地方等级标准,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种子生产基地在交售时需附带田间检验结果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最后,第四十七条支持乡、村集体经济和个人生产自用常规良种,体现了对基层种子生产的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