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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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拘留、逮捕、羁押、监管。这些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障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的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
脱逃行为主要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在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脱逃行为包括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无论是单个人还是数人共同逃跑,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以及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脱逃罪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