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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特别关注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首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为具备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多种途径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开展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安排劳动就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立市级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专项统筹资金,每年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提取,统筹协调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录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场地、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此外,政府还支持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为残疾职工提供额外的扶持和税收优惠(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兴办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推拿保健机构等福利性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劳动。
)。最后,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也被纳入农村扶贫计划,优先考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农村扶贫计划,在技术、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2001年7月27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2010年7月28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员第18次会议批准。该《办法》分总则、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法律责任、附则9章45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