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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以及其他债之关系的绝对消灭,通常通过概括承受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狭义的债关系会完全消失,未转让的债务和对应的债权也随之解除了。债权债务的消灭会连带影响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担保权等,使其一同消失。
然而,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对象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不会因混同而灭失。例如,如果债权被作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会因其直接收取权而得以保有债权,特别是在质权附有担保权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终止如涉及第三方利益,合同不会因混同而终止(见第106条)。
法律为了确保债权的流通性,有时会设定例外规则,即使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也不会产生混同的效力。例如,在票据法中,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当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一人时,债务不会因之消灭,票据在到期前仍可继续转让,这是为了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运作(参见相关第1条)。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