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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农村低保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了刀刃上,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了解并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同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
村民委员会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低保对象、低保补差每半年公开一次,提高透明度,增强群众的参与感和监督权。对违反农村低保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同时对反映情况者要予以保护。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行为,或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行为,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低保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有故意拖延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贪污、挪用、扣押农村低保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人员,将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