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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第三章详细阐述了保障标准与资金来源。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对低于此标准的家庭实施差额补助,人月均补助30元。保障标准将根据曲靖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以及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市对县(市)区的补助分类为三类:一类地区(开发区)省市财政补助50%,二类地区(麒麟区、沾益县)省市财政补助55%,三类地区(宣威市、富源县等)省市财政补助65%。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未来,根据市、县财政变化情况,补助比例将适度调整。
所需资金与用款计划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进行决算。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专户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需按季度汇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协商民政部门后,按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市级每年暂定5万元,县级5-1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
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全额或差额农村低保待遇。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给予全额保障;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月人均补助30元;对因生存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月人均补助20元。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