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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持有曲靖市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根据不同情况,经批准,可享受低保待遇。主要针对以下几类人群: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赡养人,且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二) 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三) 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 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五) 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户。
本办法定义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户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年纯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包括但不限于优抚对象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以及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等。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 因吸毒、赌博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三) 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四) 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接受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的;
(五) 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人员;
(六) 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
(七)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 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