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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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8:24
劳务派遣性质的员工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用工单位可根据情况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应重新为其寻找到合适工作,待业期间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务派遣单位无法继续介绍工作,需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