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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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一部于1986年12月2日经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后经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以确保国家边境地区的卫生安全。该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整个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 检疫,详细阐述了入境和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等的卫生检疫程序和标准,旨在防止传染病的跨境传播。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强调了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应对措施,以尽早发现并控制疫情。
第四章 卫生监督,强调了对各类卫生检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个人和机构的处罚规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度。
第六章 附则,对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权等做了补充规定,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