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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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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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小时前
为提升*价格*能力,确保非正常时期市场价格平稳,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稳定,葫芦岛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是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简称“价调基金”),用于*、稳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粮食、蔬菜等必需品价格,确保依法征收,并专项管理使用。
价调基金的使用遵循长期积累、应急使用、*统筹、惠及民众的原则。市本级负责征收驻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价调基金。龙港区、连山区、南票区不设立独立的价调基金,其市场*需求由市*统一规划安排。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本办法设立价调基金,根据市场应急情况实施*。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价调基金的管理主体,负责基金的统筹协调。同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将履行各自职责,对价调基金的征收与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市民生活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