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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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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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13:46
琼财农规〔2023〕6号
各市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省欠发达国有农场),省欠发达国有林场:
为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海南省落地生根,进一步优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精神,对《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规〔2021〕10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现通知如下:
关于资金分配: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分配因素调整为中央衔接资金35%、省级衔接资金30%,以及市县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因素中央衔接资金5%、省级衔接资金10%,并进行综合平衡。
(二)第五条第二款的分配因素调整为脱贫人口规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有关市县以工代赈需求等政策性因素中央衔接资金35%、省级衔接资金30%,市县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等确定因素中央衔接资金5%、省级衔接资金10%,并进行综合平衡。
(三)第五条第三款的分配因素调整为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村寨等政策性因素中央衔接资金35%、省级衔接资金30%,市县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等确定因素中央衔接资金5%、省级衔接资金10%,并进行综合平衡。
(四)第五条第五款的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分配方式调整为采取项目法分配到省欠发达国有林场,并由省林业局根据林场巩固提升任务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关于资金下达:
为提高年初预算的完整性,将第七条的下达流程调整为各市县在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在12月15日前拟定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报经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省农垦控股集团、省林业局)审定后印发执行,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第八条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的下达到市县的时间调整为各市县应及时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确保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执行。
关于资金使用:
(一)明确财政衔接资金不宜直接以资金形式入股合作企业,以及支持垦地产业融合发展。第九条第二款的使用范围调整为采取资产合作、资金奖补等方式支持村集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自主经营等方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利用衔接资金在垦区合作发展产业项目。
(二)进一步保障项目谋划经费。第九条第三款的项目管理费比例调整为各市县、欠发达国有农场、欠发达国有林场可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分别按照不超过1%和2%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
(三)明确衔接资金不能用于非农产业项目、购买各类保险、文化室、文化广场、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基金、相关特惠性政策支出以及美化、亮化等形象工程。删除第九条第三款关于光伏项目补贴和特惠性教育、医疗、住房、就业补助等政策的资金支持。
(四)落实产业项目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的要求。第十条将年度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项目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5%,并逐年提高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占比。同时,要求组织化产业帮扶项目财政投入资金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规范用于地租和一线劳务人员工资等非固定资产支出。合作期间,合作企业不得抵押、担保产业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未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合作企业需提供相应额度的资产担保。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原则上需按照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规模购买相关产权,形成企业统一、稳定的固定资产产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金分配测算指标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