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电费要收违约金合理吗?有什么依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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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0:52
违约金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收取,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0:53
近几年来,用户拖欠电费甚至恶意欠费日趋严重,欠费的额度也越来越高,影响了电力行业的正常生产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行,是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影响国家财税收入正常稳定的行为。同时也是自己卡自己脖子的行为,您若拖欠电费,我们不得已将依法采取措施终止供用电关系,将给您带来麻烦。
国家为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明礼诚信的公共道德,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对电价、电费和电费回收作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特别对逾期未交纳电费的用户,作出新的经济处罚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其它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期望您能给予我们支持,期望您不要拖欠电费,更不愿意看到您因拖欠电费而被停止供电。
但愿我们能在法制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在明礼诚信、依法经普的经济环境中友好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