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能否列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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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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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7 18:09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同时将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且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发包人对此承担责任。然而,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时选择的被告对象,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流程和判决结果。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后公布的裁判案例,探讨实际施工人能否将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倾向。
首先,就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时将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各地法院的裁判倾向并不一致。不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实际施工人具有将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权利。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通常会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
在判断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即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依据工程司法解释原文,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并不认为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明确的连带责任关系。然而,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未完成或处于另案诉讼中,实际施工人的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或直接驳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若确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法院可以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利息作为法定孳息,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可以一并主张。但在主张工程款利息时,需注意,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息,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即工程款利息。
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在选择被告时应避免将与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以外的中间方一并列为被告。在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未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款的责任关系通常不被视为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但在主张工程款利息时,应注意遵循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原则,仅限于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