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款下什么费用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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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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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1 05:42
交通事故赔偿款下不管是什么费用都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赔偿款都是针对于个人来进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但一般对于双方有合法约定的,那么就可以除外。
一、交通事故赔偿款下什么费用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不管任何的财产都是不属于的。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情形一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在没有结婚前,个人通过劳动所得收入、父母或亲人的赠与的房屋、金钱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尽管双方结婚后,这些财物还是个人财产,在夫妻离婚是,是不能分割的。
(二)、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日常生活纠纷中发生的伤害案件,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用来继续治疗或康复身体需要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是时不能分割。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结婚后,夫妻任一方因根据遗嘱协议或赠与合同中的协议明确规定为一方所有的,是夫妻个人财产。这种财物是基于合同而拥有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不能违背他人意志,当事人都要诚信。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一方。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的衣服,学习用具,娱乐器具等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付一方所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共同的财产一般是针对于夫妻之间续存间所得到的财产才会算是,而对于个人所得到的任何赔偿款或者是伤残的赔偿金都是属于个人的一方财产,所以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就要处理好,避免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