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16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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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6 05:21
承包地被征收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及时足额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