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14 14:3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4 14:51
根据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1. 对于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要求改正并通报批评。若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由主管部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 迟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指出后仍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同样会受到通报批评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未经授权擅自制发统计报表、发布统计资料或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3. 利用职权影响统计人员作假、刁难统计人员或包庇违法行为的行为,将取消相关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并撤销晋升的职务,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执行。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行为,将面临警告,并可能面临高达五万元(企业事业单位)或五千元(个体工商户)的罚款。具体的罚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执行。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89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