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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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23:57
法律分析:核定征收不需要一年一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开展下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征收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对于新办的独资、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企业已核定的方式没有特别原因不用再申请。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