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7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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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06:14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
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1、为了避免顾客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细节,落实法律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2、尽量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和措施,如及时清理地面污渍,放置防滑垫。
3、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注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在第三人侵权或顾客受伤的情况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医机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06:10
商场的玻璃门应有提示、警示标志。该商场若无此种标志,应承担医疗费及其相应费用。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06:12
商场的设施对于顾客的身体构成伤害,是需要负责任的,只要能证明受害人是在商场内受到的伤害就没有问题。几年前北京有个经典案例,一个小孩子在家乐福超市的滚梯上摔倒导致面部划伤,家乐福赔偿500万元,你可以在网上搜一下,作为参考。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06:13
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商场的玻璃门上有明显的辨认标记,商场不负责任。二、如果商场的玻璃门很不容易分辨出是有门的存在,属于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06:13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商家有义务在玻璃门上设置鲜明的警示标志,给顾客以提示和保护。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与过错比例相应的赔偿责任。”至於过错比例如何划分,与具体碰撞时的情形有关,如顾客碰到玻璃石时是否在玩手机打电话等,若有这些情况,则商场责任就会相对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