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6-0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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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1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旨在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以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珍贵资源,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例涵盖多个关键领域:
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目标是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有序管理。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内所有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风景名胜区,包括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风景名胜资源包括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如山河、溶洞等)和人文景观(如文物古迹、园林等),以及其环境和风土人情。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将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确保各部门依法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宣传政策、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设施维护、规则制定、环境卫生监督、安全保障等工作,并处理跨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管理方针强调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买卖或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确保资源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以上条例旨在通过明确职责和规范行为,确保广西风景名胜区的长期保护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