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案例。。 高手帮忙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0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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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2:38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
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