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0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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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0 19:06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第八章附则,有如下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第三十二条,任何涉及国家计委职权的条款,其具体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共同所有。这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类条款的理解和应用,相关部门需要遵循这两部门的官方解释。
其次,第三十三条规定,省级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但必须遵循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制定时,他们需要参照本规定,并在实施后向建设部进行备案,以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合规性。
最后,关于实施时间,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将被废止,不再适用。这标志着工程建设监理的新阶段,标志着原有规定已被新的、更为详尽的指导原则所取代。
总结起来,第八章附则对国家计委职权的解释权限、地方实施办法的制定和旧规定废止等关键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监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扩展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