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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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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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20:03
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阐述了相关条款。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也应参照执行。这体现了责任的广泛覆盖,以确保各级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区和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这为各地在执行时提供了灵活性和因地制宜的空间,有助于制度的落地和执行效果的提升。
第十六条明确了解释权,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工作,这确保了政策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为理解与执行提供了专业指导。
最后,第十七条指出,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一个全面而严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的建立,对于推动全国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