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0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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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0 21:12
与虚假的购房合同分属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但借款担保合同是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款支付义务而签订,即通俗地讲,是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两个合同虽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但当事人串通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通过签订房贷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虚假性导致虚假按揭贷款。虚假按揭贷款从表面证据上看与真实按揭贷款是一样的,但虚假按揭的操作手法区别于真实按揭,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真正借款人为开发商,个人系名义上的借款人。个人之所以愿意扮演名义借款人的角色,个中原因和情节分很多种,有被假冒身份的,有被欺诈或胁迫的,等等。 其二,银行发放的贷款并非用于支付名义借款人的购房款,而是由开发商用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用途。 其三,银行对虚假按揭是否明知,则应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与开发商恶意串通的审查结果,来判断银行主观上是恶意串通还是被欺诈。 恶债不予保护。有的债是因非法活动而形成,如赌 博等。对于这种恶债,不但要驳回起诉,而且应该建议*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处理。还有的是放高利贷,乘人之危,对遇到经济和生活困难的人进行盘剥。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对仅是高于法律规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纯属驴打滚的不但不予支持,还应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