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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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1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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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18:51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中,针对各类违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出等级开发项目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主管部门将勒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项目投资额1%至3%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资质年检,将被要求改正并罚款,金额在二千元至一万元之间。
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的开发活动将面临停止及罚款,非法所得会被没收,罚款同样为项目投资额的1%至3%。
第三十九条中,开发企业未如实填写或按时送验项目手册,将被要求改正并罚款,罚款额度在一千元至五千元。
第四十条提到,转让开发项目时未经合法程序,合同无效,转让方会受到相应罚款并被要求收回项目。
第四十一条规定,项目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转让人将面临补办手续及罚款,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
对违反验收规定的项目,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整改和罚款,如动迁安置补偿协议问题,将按照相关城市条例处理。
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实行工程监理或监理质量不合格的,将面临停工和罚款,监理单位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处罚措施,罚款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
发布违规预售广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最后,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各类严重违规行为,如弄虚作假投标、出具虚假证明等,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处罚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程序。对于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复议或诉讼,逾期未执行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