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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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08:55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以下是各条款的概述: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超越等级从事开发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求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包括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严重时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虚假销售广告的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强调,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将面临限期改正、罚款甚至资质降级或吊销的法律责任,且可能对买受人造成损失需赔偿。
第四十一条指出,未按规定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企业,将面临整改和罚款,情节严重可能导致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销售保障性住房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双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收费或强制企业参加活动的行为将被相关部门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最后,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房地产行政人员的纪律处分,包括收受贿赂、违规审批、不作为等行为,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经2009年8月28日郑州市十三届*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7日郑州市十届*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八届*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