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0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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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0 19:58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管辖需要根据合同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会将房屋买卖作为一个独立的第*案由,然后合同纠纷就成了第四级案由,这样可以保证房屋建设的力度。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即该房屋所在地*)管辖。
1、法律适用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
2、注意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二、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该怎么确定?
1、《民法典》之中并没有对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作出规定,此类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有涉及。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2、被告住所地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效力纠纷是在原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的,比如:原告的居住地和常住地不一致,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诉讼,向被监禁的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