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条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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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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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19:58
南昌市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租赁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房屋租赁被定义为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后者支付租金的行为,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信用原则,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土、物价、工商、*和税务等需配合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其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出租,但存在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况,如未取得所有权证明、被司法或行政机关*等。
条例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详细列明各方信息、房屋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条款,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进行登记备案,以保障租赁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场所合作经营但不承担风险收取费用,或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且收费,也会视为租赁行为。对于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且转租合同需办理登记备案。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或违法出租,将受到房产部门的处罚,涉及的罚款收入需上缴财政。条例的实施日期为公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