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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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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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19:58
西安市的城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以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第六条明确指出,房屋出租人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相关区县房产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如果房屋通过合作、合伙等方式转由他人经营,也需按照租赁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在进行登记备案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租赁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属证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对于共有或委托代管房屋的特别要求。对于转租,转租人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同时,条例列举了八种禁止出租的房屋情况,如无产权证明、共有房屋未经所有人同意等,以确保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租赁合同的变更、期满或解除时,出租人必须在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与物价管理部门合作,根据租赁市场价格定期公布住宅和非住宅的指导租金。最后,所有的房屋租赁活动都必须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通过这些规定,西安市对城市房屋租赁活动的管理得到了细致和全面的规范,确保了租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