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05:2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2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二○○○年四月四日通过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部长俞正声发布。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强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建设单位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备案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件。对于商品住宅,还需要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机关在收到完整文件后,应在备案表上签字并保留一份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验收后5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对于违规行为,备案机关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如果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或使用虚假文件,将面临罚款和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理。同时,对于因未备案而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本办法不适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最后,该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自2000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