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6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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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16:44
如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得代为清偿。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一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如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关于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代为清偿具有如下适用条件:⑴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得代为清偿。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⑶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⑷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⑴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一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⑵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⑶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如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