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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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7 23:21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2、“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3“没和家人商量,*不能判离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解决的是夫妻双方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纠纷;4、“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