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以前的劳动合同适用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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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08:23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之前的合同,除非新法有特别的规定总的应当按照旧的
和合同法来运行的。)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总的来说是不可以适用的,除非劳动合同法对具体的情形有具体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08:23
劳动法实施以后存在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以前的劳动合同如果违反劳动法,在劳动法实施以后便无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08:22
老版本劳动合同若和新劳动合同法有冲突,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