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5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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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5 06:15
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有下列几种: 根据《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 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 1、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 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 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