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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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0 03:2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22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是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具有比评估机构更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通常能够独立、客观的进行鉴定,被征收人也可以考虑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救济自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