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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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3 03:14
近年来,频频发生大学生因法律素养的缺失而走上害人害己道路的案例(典型的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亟需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专业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笔者作为法学概论课主讲教师之一,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形成了若干心得,现整理成文,以期助益于本课程的教学,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 一、价值论 笔者以为,大学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以下价值: 1、法律意识的涵养。 法律知识和意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笔者认为与道德修养、文化与艺术修养、劳动与实践技能、体育和心理素质、经济常识等共同组成现代公民基本知识谱系。“大学的功能不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而且在于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进行学术训练。”【1】高等院校法律教育与自学法律的本质区别,即在于前者通过各门课程的合力和大学学术氛围的涵养,共同生成大学生对法律的敬仰、对权利的捍卫、对人的尊严的发自内心的认同,这就是所谓的法律意识,其重要表现形式是理性、和平和客观的纠纷解决思维方式。目前,大学生面临的社会压力较大,矛盾增多,而社会阅历和自我排遣能力不足,极易激化矛盾或采取过激的手段。法律素养的养成能有效地疏导矛盾,使之循法治的轨道,和平、理性的解决纷争。这也是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能力培养。 大学的教育目标不仅在于知识的传播,还在于职业思维和实践能力的训练。法律学科特有的实践性品质,突出培养了受教育者的分析与表达能力、竞争与协作能力、思辨与辩论能力、沟通与解决能力、质疑与创新能力等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能力,从而有效引导大学生关注现实,知行合一,尊重规则,服务社会,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权利而斗争,捍卫社会公益,遵守公序良俗。 3、以人为本价值观的确立。 人的尊严的确立所形成的学科价值基础构成本学科与整个社会科学的有机联系,并使得课程学习避免落入工具论的窠臼。人民主权、人权至上的核心是维护人的尊严。《世界人权宣言》序言:“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德国基本法第1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台湾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人性尊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1)作为个人人格的独立价值的尊重;(2)一身专属性事物的自主决定;(3)个人私人领域的尊重;(4)维持具有人性尊严的生活;(5)自治与自决。【2】马克思也明确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3】;“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现代法律意识的确立,是现代人类普适文明的基本结晶和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也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思想的学科体现。法律学习能在学习具体规则和技能的同时,潜移默化的涵养大学生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润物细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