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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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01:33
1. 外交官、领事官、随员及家属的逗留期限不受限制。
2. 从事日本政府所承认的外国政府及国际机构的公务人员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也不受限制。
3. 过境者的逗留期限为15天。
4. 观光者,还包括由娱乐、休养、民间团体主办的会议的参加者,竞技、比赛等的参加者、亲朋间的探亲访问,插花、茶道、柔道、禅等日本固有技艺的进修、宗教巡礼、友好城市及学校等组织的访问以及不从事伴有收益活动的其他入境者)的逗留期限为60天。
5. 从事贸易、事业及投资活动的人员(企业的管理与经营者)的逗留期限为3年。
6. 留学生(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机构从事研究和接受教育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7. 在学术研究机构及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和接受的人员(包括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研究机构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之职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3年。
8. 从事艺术及学术上的活动人员(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科学及其他艺术上和科学上的活动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9. 伴有收入的演剧、演艺、演奏、体育表演等行为的人员,逗留期限为60天。 10. 为从事宗教活动,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1. 作为外国亲闻、广播、电影及其他传播媒介的派遣员来日的工作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2. 国内公共、私人机构招聘的,提供产业上的高技术或特殊技术的人员,逗留期孕妇为3年。
13. 从事熟练劳动的人员(如中华料理的厨师、点心制造人员等,但一般不允许单纯的劳工入境),逗留期限为1年。
14. 永久居住的人员,逗留期限为永久性。
15. 逗留资格为5-13项的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即所谓被扶养者)。逗留期限与其抚养者的逗留期限相同。
16. 逗留资格为5、10、11、12各项的人员中短期逗留者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为180天。
17. 1952年法律第126条第2号第6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律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8. 法务大臣特许的逗留人员(不属于其他逗留资格的人员,例如医生、技术研究修生、语言学术教师、各种学校学生、日本人无养亲族等。别外,即使从事其他逗留资格的活动,但逗留期限与逗留资格规定的逗留期限不同的场合,也适于此),其逗留期限在3年范围内个别指定。
19. 1953年政令第404号第14条第2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员,逗留的期限为3年。
在上述逗留资格中,如果是6(留学生)、7(邀请教授)、12(技术人员)和13(熟练劳动者)资格的人员,以申请入境时,必须持有相当其逗留资格的法务大臣的资格证明书。该资格证明书,除在本人申请签证时一并向日本在外使领馆提出外,还可以在持有4(观光客)等资格签证在日本逗留期间,向据入境管理事务所提出申请;或者由在日本居住的保证人向入境管理事务所代理申请,然后再寄送给国外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