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17:3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09:41
1、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09:44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09:43
这个是国内税法的规定~唉 规定这个东西,你实在不好说什么理由~唯一的理由就是国家觉得企业做这个就需要缴税,然后他就定了这个税收规则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09:41
是这样规定的。 你没有错。 不过为什么 ,就是要问制定者为什么了。应该是鼓励个人开户吧。减少企业开户交易。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09:47
法律都是有立法意图,都和当政者的鼓励和禁止某一行为密切相关。企业买卖股票不是企业持续经营的方式,且企业是许多个人集合的整体,买卖股票造成企业的巨额亏损可能将影响较多的个人。所以,国家是不主张和不鼓励炒股的,自然就不会给予免税的优惠。而鼓励个人炒股是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且个人承担税负的能力较弱,所以给予暂免征的优惠,注意,是暂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