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载客汽车时速超过100公里的跟车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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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4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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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5 0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不得小于5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示廓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发布限速、保持距离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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