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篮球等活动中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受伤赔不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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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22:09
篮球、足球、飞盘等常见的对抗性运动中,意外受伤时有发生。如遇意外将他人撞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网友咨询:
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运动,无意把人撞伤需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身体有一定损伤性,赛中双方球员发生合理碰撞是允许以及不可避免的,双方应当预见到该项运动潜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由此造成的损伤,原则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但在冲撞激烈的足球比赛中,为了抢球或者进球而故意用脚踢对方球员、从背后铲球致人摔倒在地等,由此导致对方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比赛规则、体育精神,也构成了侵权损害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受害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致害方赔偿。
律师补充:
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结果是文体活动中一定风险的现实化;受害人明知所参加的文体活动有风险,也自愿接受、自愿参加;文体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典项目有:体育运动,自助旅游,户外探险等,如激烈对抗性竞赛;其它无对手但仍有超常危险性的运动或娱乐活动。
自甘风险原则能够消除公众在参与正常体育活动时对法律责任承担的疑虑,促进全面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同时,该原则也为体育活动举办方或组织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