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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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4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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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 07:39
一、禁燃区域:
市区盐靖、盐淮、沈海三条高速合围圈,以及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二、处罚条例: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禁燃区域: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
2、医疗机构;
3、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
4、重要军事区域;
5、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二、处罚条例: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禁燃区域:
1、禁止燃放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铁路沿线、电力邮电通讯广播设施、主次干道、公园、绿化带、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商场超市、文体娱乐场馆附近。
2、限制燃放区域:
渔深河→射阳河→大沙河→城西路北延→四通河→通榆河→省道329围合区域。
二、禁燃时间:
阜宁县城主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在未发布重要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情况下,农历除夕(18时至20时),正月初一(0时至1时,6时至8时)、正月初五(6时至8时)、正月十五(6时至8时)、中秋节(18时至21时)、元旦(18时至21时),可以安全燃放少量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