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改带危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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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3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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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9 12:49
北京市政府制定颁布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危旧房改造要与房改相结合,使政府、企业、居民都参与危旧房改造。”
该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对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属自住房屋的,按照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属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
危改区内居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即: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对危改区被拆除的私有房屋现值做价,以专业部门价格评估为准。
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计算公式为: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
对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成套住宅房屋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补偿;对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不予补偿。
危改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属于危改区居民购买安置房不再办理担保和保险,可直接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登记,并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优先办理危改区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手续。
危改区居民按照上款规定仍无力购房的,在本市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后,可以就地或者异地承租廉租房,以逐步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体规定是:只有没有住房和住房没有达到标准而且2001年底前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北京市城镇居民,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属于市政府批准重点工程中的拆迁户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凭证明就可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政府减免收费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应是住房困难的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的居民家庭。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9 12:48
应该关注政府网站。